保险
一、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含义:
从法学讲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一种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众多投保人结合在一起,建立保险基金,共同对付保险事故。从这个角度讲,保险对整个社会起着“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的《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二条对商业保险做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基本要素:
保险的基本要素是指确立保险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可保风险事故的存在;
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是纯粹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大量风险标的均有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但大多数的保险对象不可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众多独立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
(4)保险基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保险的经济性;(2)保险的互助性;(3)商业保险的契约性;(4)保险的科学性
三、保险分类的意义和基本方法
1.保险分类的意义和基本方法
(1)保险分类的意义
(2)保险分类的基本方法
由于对保险分类的角度和标准不同,保险的分类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保险的理论分类、保险的实用分类和保险的法律分类。
1)保险的理论分类侧重于对保险总体特征的认识和对保险本身运动规律的把握,按保险标的、保险业务、保险的实施方式和保险的经营动机等标准。
2)保险的实用分类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保险公司根据自己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按经营业务的重点、业务量、保险公司现有规模或保险市场需求状况等标准,来对保险进行分类。
3)保险的法律分类与保险的理论分类、实用分类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受限于一国的法律体系,故保险的法律分类因国而异,体现各国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两大类。美国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日本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四、保险的基本类别
(1)按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划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2)按承保的风险划分: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3)按承保的方式划分: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1)原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起的一种保险关系的保险。
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在原始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3)重复保险:它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4)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签订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4)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5)按保险标的的数量划分: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