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承运人的基本条件
主要包括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资格条件、营运客车的条件、客车驾乘人员的条件等。
(1)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资格条件。
(2)营运客车的条件。
营运客车分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每类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3)客车驾乘人员的条件。
2.客运车票的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道路客运车票应具有始发站、到达站、发车时间、班次和发售日期以及票价等内容。旅客持有有效的车票,即享有相应的运输权利,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票面规定的旅程义务。发售客运车票的地点、时间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可采用车站售票、站外设点售票、随车售票、上门售票和电话订票等多种方式。
道路客运车票分为全价票、儿童票、伤残军人票等。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的儿童1人乘车,但不提供座位;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1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身高为1.1米至1.3米的儿童购买半价儿童票,提供座位。伤残军人凭民政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半价优待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需要躺卧的伤、病旅客,应按实际占用的座位购票。
客运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限。旅客中途终止旅行,客票即行失效。旅客因急病、伤或临产等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客票,退还城区段的票款,免收退票费。
对于旅客退票、误乘和漏乘、遗失车票、无票乘车等道路客运合同情形的处理,应按照《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执行。
3.旅客行李、包裹的运输
旅客行李、包裹的运输,也是道路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道路旅客ii输合同的范围。但旅客在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旅客托运行李包裹(筒称行包),由站方开具汽车旅客运输行包票。行包要求包装严密,插扎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每位旅客随车托运行包总重量一般不得超过40千克。行包单件总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12立方米。旅客随车托运行包重量如超过40千克,在本次班车不超载的前提下或其他车次有运输能力时,也可以受理。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也有具体规定。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张全票(含伤残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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