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特征:
(1)道路客运承运人既可以是汽车所有人,也可以是驾驶员个人。但无论是汽车所有人还是驾驶员个人,都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
(2)道路客运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通常是以标准合同出现的。
(3)车票是道路旅客遂输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旅客乘车、客运经营者运送旅客的凭证。车票上记载了旅客所要到达地点的名称、乘车车次、日期、座位、运输费用等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旅客和客运经菅者只要履行了票面上所记载的内容和事项也就实际、全面地履行了合同。
(4)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客运经营者售出车票为准。旅客只要付出乘运费用、获取车票,旅客运输合同即告生效'旅客就有权按车票规定的日期、车次、座位乘车;客运经营者就有义务按车票规定内容出车、运行。
(5)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对旅客没有特定要求'任何人只要持票就可以乘车,就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车票属无记名票据,车票上并不记载或签注旅客的姓名,因此在乘车前合法转让车票或代购车票是允许的。但旅客一经上车,车票就不得转让他人,旅客中途终止旅行,客运票即行失效。
(6)旅客是自然人。旅客有团体和个人之分,在团体旅客方面,每个旅客都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对待,也可以以一个旅行团体为主体。
(7)道路旅客运输合同中,班车客运合同、旅游客运合同、出租车客這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包车客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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