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案例分析题】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 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1.该企业2012年第二季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150
B.200
C.250
D.330
【答案】C
【解析】1000×25%=250
2.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 50
B.125
C.150
D.250
【答案】B
【解析】250×50%=125
3.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 50.00
B.69.75
C. 91.25
D. 125.00
【答案】C
【解析】
二级分支机构 |
营业收入(0.35) |
职工薪酬(0.35) |
资产总额(0.3) |
分配 比例 |
分配税额 |
天津分支机构 |
200 |
100 |
500 |
0.27 |
33.75 |
广州分支机构 |
1 800 |
100 |
2 000 |
0.73 |
91.25 |
合计金额 |
2 000 |
200 |
2500 |
1 |
125 |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广州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800÷(200+1800)] +0.35×[100÷(100+100) ] +0.30×[2000÷(500+2000)] =73%
广州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25×73%=91.25(万元)
4.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 33.75
B. 55.25
C. 75.00
D.125.00
【答案】A
【解析】
天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200+1800)] +0.35×[100÷(100+100)] +0.30×[500÷(500+2000)]=27%
天津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25×27%=33.75(万元)
5.关于该企业汇总纳税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北京总公司需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B.天津分公司应参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C.广州分公司应参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D.天津、广州分公司均不需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