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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018年经济师考试考场规则及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2018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须知

  一、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

  二、应试人员应提前一天熟悉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确认考试地点的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在考试当天,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试地点,避免影响自己正常参加考试。

  三、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应试人员可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对号入座。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证明)。

  四、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无须携带任何文具。禁止将(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等带入考场座位。

  五、考试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同意,应试人员可提前离开考场。

  六、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七、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如违反考场规则而影响考试成绩的,后果自负。

  八、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2018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应试人员可登录考试机等待开考。

  三、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无须携带任何文具。禁止将(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等带入考场座位。

  四、《经济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实行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经济基础知识》科目考试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每个科目考试时长(最长作答时间)为1.5小时,两科目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两科目合计可提前30分钟交卷;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同意,应试人员可提前离开考场。

  五、应试人员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关闭电源或作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六、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七、应试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可举手询问,不得自行处置。

  八、应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九、应试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十、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摘自: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3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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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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