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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改革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改革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改革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指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的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中央考试单位的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于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

  三、考试收费标准

  (一)考试费。考试费包括理论科目考试费、实践技能操作考试费、面试科目考试费、口试科目考试费。

  1.理论科目考试费标准,按照考试组织单位、考试方式、考试时长划分为10类,实行统一上限标准(详见附件1),省级考试单位在本通知规定的.上限标准内,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自行确定,不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批。今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新增的考试收费,不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批。

  2.实践技能操作科目、面试科目、口试科目考试费标准,仍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审批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核定。

  播音主持资格业务口试、导游资格口试、翻译专业资格口译、教师资格面试、医师资格实践技能操作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践技能操作等考试费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考试成本发生变化,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批。

  3.考区设在市、县的,考试费分成比例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考试成本确定。

  4.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考务费。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1217号)规定执行。

  四、各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核算考试时间长度、考试成本,考试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考试费标准、考试费分成比例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各考试单位应在单位刚站、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职业资格理论科目考试费上限标准

  2.废止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文件目录

  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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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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