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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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