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依据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基金托管人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监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的投资风格(如主要投资于大盘股票、基础行业股票、可转债或跟踪指数等)或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的名单。
(四)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监督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进行监督。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等。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托管人和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要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对存款银行的资质、利率标准、双方的职责、提前支取的条件及赔偿责任等进行规定。
实际运作中,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同基金类型监督的依据和内容不同,如货币市场基金与股票型基金的监督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二是日常运作中,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交易对手、投资风格等方面。三是根据投资需要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增加、完善监督内容。例如,近两年增加了对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权证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监督。四是场内交易主要通过技术系统实现,场外交易主要借助于人工手段完成。
三、监督与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手段进行。基本方式是,通过技术和非技术手段监督基金投资比例、范围等,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电话提示
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或者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等,一般电话提示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
对基金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如投资超比例、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督促并要求管理人改正。
(三)书面报告
对基金运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例如资金透支、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管理人,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定期报告
1.编制持仓统计表。每日对基金的持仓情况编制日报,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2.基金运作监督周报。托管银行根据对基金运作的监督情况,每周编制基金运作监督周报,向监管机构报告。
另外,托管银行还要向监管机构报送内部监察稽核报告。即每季度由托管人撰写内部监察稽核报告,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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