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是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的披露。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在基金信息披露中应用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L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借助于XBRL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监管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六、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基金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和相关标引规范。《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是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基金披露法规定义的词汇表,于2008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是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基金披露法规要求,将各类披露文件进一步表格化,并为各类信息元素加注XBRL编号。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性规则
如证券交易所的基金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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