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注册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
3、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转发《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内注工〔2006〕12号);
4、《关于启用新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内注建〔2013〕4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通过《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填报信息,单位内部审查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2、网上申报后,聘用单位打印出与其申请相对应的带条码的《注册申请表》,并将其与附件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师执业专用章。
三、提交材料
凡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注册师资格,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的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一)初始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可自取得资格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二年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二)延续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三)变更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有效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未返聘证明文件;
5、在办理变更注册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6、原执业印章。
注:因为市城建委需要资料留存,所以申请表需要一式三份,附件材料需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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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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