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分别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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