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建〔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根据《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为规范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我委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我委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
二、上述人员向我委申请注册时,可通过我委秘书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首页的“管理系统”栏目免费下载相应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取得内地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在内地注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理。
四、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执业要求与内地注册人员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