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 威性。
城市规划纲要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