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局
一、总则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二、厂址选择
(1)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2)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5)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6)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7)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8)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井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9)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10)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11)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a.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d.爆破危险范围内;
e.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f.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g.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h.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i.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j.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III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k.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