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经济施工》基础考点: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
第四节 熟悉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依据、程序、质量和深度要求及修改设计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一、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一)件编制的原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三条)。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五条)。
(二)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 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二、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程序和质量要求
(一)设计文件编制的程序
为了有秩序、有步骤地开展设计工作,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的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计划任务书(即设计任务书)是设计的主要依据。计划任务书的编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深度应能满足开展设计的要求。设计单位必须积极参加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建设地址的选择、建设规划和试验研究等方面的设计前期工作。对有些重点项目,如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型矿山、大型工厂、跨省区铁路干线和输油、输气管线等,在计划任务书未批准前,可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水文勘察、经济调查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从中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为编制设计文件做好准备。
没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厂址选择报告,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更不能进行设计审批。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二)设计文件编制质量要求
依据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三、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
(一)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方案设计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设计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包括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建筑电气设计说明、给水排水设计说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热能动力酬}说明等)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②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
③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方案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②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③ 工程概算书。
注: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主要设备或材料表,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可附在说明书中,或附在设计图纸中,或单独成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见表 3-1。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能满足: ① 设计文件的比选和确定; ②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③ 土地征用; ④ 基建投资的控制; ⑤ 施工设计的编制; ⑥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⑦ 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或首页)、图纸、工程预算书等。具体要求为: ① 进一步完善、落实初步设计要求; ② 由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组成; ③ 图纸绘制正确、完整,避免错、漏; ④ 尽可能采用标准设计; ⑤ 满足施工要求的建筑、结构、安装图纸与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的要求:能满足: ① 能安排材料、设备的订货; ② 能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 ③ 能进行土建施工和安装; ④ 能据此进行工程验收。
四、设计文件修改的规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对设计文件修改作以下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要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