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厕所、浴室
(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α.入口、通道与门扇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
b.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洗手盆前应有1.1mXO.8m轮椅面积;
c.男厕所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O. 6~O. 7m、高1. 2m的安全抓杆,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O.5m;
d.男女公厕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无障碍厕位面积,新建不应小于1. 8mX 1.4m,改建不应小于2. OmX1. Om;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m的垂直抓杆;
e.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内侧应距墙面40mm,并应安装坚固。
(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a.政府机关、大型公建及城市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b.入口与门扇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且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c.最小面积2mX2m;
d.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m的垂直抓杆;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e.放物台长、宽、高为O. 8mXO. 5mXO. 6m;可设高1. 2m的挂衣钩;
f.距地面高O. 4~0. 5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g.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内侧应距墙面40mm,并应安装坚固。
(3)公共浴室元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a.入口、通道与门扇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且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b.无障碍淋浴间应:门外开不小于3.5m2,设高0.45m的洗浴座椅,浴间短边净宽 :小于1. 5m,应设高0.7m水平抓杆和高1.4m的垂直抓杆。
C.无障碍盆浴间应:门外开不小于4.5 m2,浴盆一端应设深度不小于0.4m的洗浴坐 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浴盆内侧应设高0.6m和0.9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的长度 O.8m,浴间短边净宽不小于2m。
D.距地面高O. 4----0. 5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E.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内侧应距墙面40mm,并应安装坚固。
10.轮椅坐席
(1)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2)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
B.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C.每个轮椅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 1mXO. 8m;
D.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E.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f.轮椅席占总席位的比例:
在演出场所、阅览室等0.3%----0.4% ;
膏馆O. 1%----0.2%;
商场O. 015 % ----0. 03 %。
G.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地段设置,但应设元障碍标志,平时可作安放临时 用。
11无障碍客房
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α.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b.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2)标准间客房数量: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3)客房内过道最小宽度:
a.出口及床前过道1. 5m;
b.床间距离1. 2m。
(4)客房门应符合残疾人使用要求;
(5)卫生间设计要求:
α.门外开,最小净宽0.8m;
b.室内应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面积;
c.卫生洁具及安全抓杆要求同公共厕所和浴室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6)客房电器与家具设计要求:
a.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b.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c.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12.停车车位
(1)距建筑人口及车库入口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 50。
(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 2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m的轮椅坡道。
(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 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13.无障碍住房
(1)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2)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3)元障碍居室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卧室最小面积应略大于常人使用的,单人卧室应不小于7时,双人卧室应不小于 10.5m2,兼起居室时应不小于16m2。橱柜挂衣钩高度不大于1. 4m,深度不大于0.4m;
b.起居室最小面积14 m2,前面、门洞、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要 求,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4)厨房元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a.考虑乘轮椅者进入和操作位置以及回转需要,面积应略大于普通家庭厨房,并应 考虑冰箱位置和两人就餐位置;
b.净宽不应小于2m,双排布置设备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c.吊柜底高度不大于1.2m;
d.热水器、炉灶等设备应考虑残疾人使用的安全与方便。
(5)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α.卫生间方便轮椅进出。平面布置除考虑三件卫生洁具外,并应考虑轮椅进入和接 卫生洁具,又能顺利退出,故最小面积应比普通住宅卫生间略大;
b.卫生洁具和安全抓杆的安装要求与公共厕浴的无障碍设施相同。
(6)门、窗和墙面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a.优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和平开门;
b.门扇开启后最小宽度:户内门0.8m,公共外门LOm;门把手一侧墙面最小宽度: 般门0.4m,起居室门及户门0.45m,公用外门0.5m。户门、卧室门、卫生间门及阳台应设关门拉手。卫生间门还应设观察窗;
c.门扇应设横执把手;
d.外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8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e.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规定:
a.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通往各房间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b.过道至少在一侧设高0.80~0.85m的扶手;
c.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m;
d.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e.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8)电气设计规定赂。
14.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1)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 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2)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二、居住区无障碍设计
1.道路
α.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级道路的人行道;
b.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c.居住区级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同城市道路。
2.公共绿地
A.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居住区级公园、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儿童活动场
B.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通路、设施的地面应平缓、防滑,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c.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d.公厕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e.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f.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和设计内容,按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