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等建设项目的单体工程方案。这些建运项目是城市建设面主要内容,并对改变城市面貌,塑造城市形象有着重要影响 ,也是体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必须保证质量
由于建设项目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一个好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仅要体现城市现代化,使城市功能充分发挥,而且其本身也应达到运行顺畅,使用方便,形象良好的效果。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查,大的原则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 ,具体的要符合城市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此外,还应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的经济技术定额指标、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地方性的一些规定和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在具体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首先应满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如不能满足就应研究其为什么不能满足,如何才能满足。
(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与要求
建设项目(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等单项工程〉规划设计方及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要求。
(1)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与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是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依据,也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审核、审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各方面意见汇总,经分析综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修改意见,书面提供给建设单位,或者采用批复的形式,表示同意或修改。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且不能随意变更。
(2)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与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是设计单位编制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审查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认为规划时条件考虑不周或者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讨论,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修改规划设计条件。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不周或不妥,设计单位就不能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组织审查后,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领 导、专家提出的意见经综合分析,提出正式的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遵按照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正式修改意见执行,若有不同意见,必须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3)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与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由于系统性和跨区域性,在一条城市道路上可能要同时敷设多条市政管 线。根据这些特点和规划管理的要求,在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之前,需要进行计划综合和管线综合工作,并对规划设计方案提出送审要求,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 审查。
(4)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与要求。
城市交通工程有市内交通、市域交通和与市内交通、市域交通相连接的对外交通。市政交通工程主要是指市内交通和市域交通。就工程而言,实际上就是城市道路〈地面道路、 高架路)、公路、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及其有关联的桥梁、立交、隧道、人行天桥等。市 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就是审查这些工程的具体设计方案是否依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协调
无论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是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方案、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常提出该项工程的建设需与有关部门协商 并取得协议,方可送审。但是,有的能取得协议,有的很难取得协议。有的取得的协议相互之间有矛盾,由于各自从方便管理出发,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要求,使得建设单位无所适 从,而且也不可能都解决。这时,就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协调结 果既能满足各个部门的基本要求,又使建设单位能够承受,同时还使建设方案比较理想。这 种协调工作非常重要,经过协调以后,一般都能使规划设计方案既经济又合理。所以规划设 计方案的修改除了正常的修改程序以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非常重要。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的调整与变更
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甚至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建设单位还有可能要求 调整和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这种情况大致发生在方案审定后没有及时进行建设,随着时阳 的推移,城市建设形势的发展,投资者情况的变化而引起的。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是不耐碰到的一个问题。
对于建设单位要求调整与变更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在 坚持城市规划基本原则下,根据规划管理的一定灵活性,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调整 尽可能照顾建设单位或者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是违背规划原则,土地利用也无兼容性可言的情况下,就不能迁就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