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一、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⑴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9—1的规定。
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9一l
指标级别 |
用地指标(m2/人) |
指标级别 |
用地指标(m2/人) |
Ⅰ Ⅱ |
60.1~75.0 75.1~90.0 |
Ⅲ Ⅳ |
90.1~105.0 ≥105.1~120.0 |
⑵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⑶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9—2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⑷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⑸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150.0m2/人。
二、城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⑴城市四大类主要用地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各类用地
指标应符合表9—3的规定。
城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表9-3
类别名称 |
用地指标(m2/人) |
类别名称 |
用地指标(m2/人.) |
居住用地 |
18.0~28.0 |
道路广场用地 |
7.0~15.0 |
工业用地 |
10.0~25.0 |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
≥9.0 ≥7.0 |
⑵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
⑶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宜≤30.3m2/人。
⑷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5.0m2/人。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⑴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的总和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为60%~75%。
各类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 表9—4
类别名称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类别名称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
20~32 15~25 |
道路广场 用地绿地 |
8~15 8~l5 |
⑵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25%,但不宜超过30%。
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⑷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15%。
四、城市建设用地计算原则
⑴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⑵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⑴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⑶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⑷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W或1/5K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1/5K或1/2K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⑸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hm2)。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W图纸应取正整数,1/5K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1/2K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