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综合医院
㈠综合医院的定义
凡城镇以上医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⑴应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等三科以上病科者。
⑵应设置门诊部及服务24小时的急诊部和住院部。
⑶病房的设置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要求。
㈡综合医院的分类
(--)综合医院的规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l000床九种。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
㈣综合医院的场地分析
㈤综合医院的场地选择
综合医院的场地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
⑴医院基地应由国家及省、市卫生部门按三级医疗卫生网点布局要求及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定址。
⑵基地要求交通方便、便于病人到达,同时要求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⑶基地大小应按卫生部门颁发的不同规模医院用地标准;在节约用地的情况下,应适当留有发展扩建的余地。
⑷医院基地应有足够的清洁用水源,并有城市下水管网的配合。
㈥综合医院的总平面设计要求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设计要求如下:
⑴新建、改扩建医院均应有总平面设计规划,其布局应功能分区合理,洁污线路清楚,布置紧凑并留有发展用地。
⑵医疗、医技区应置于基地的主要中心位置,门诊部、急诊部应面对主要交通干道,在大门入口处。
⑶不同部门的交通路线应避免混杂交叉,各出入口应与各部门紧密联系,合理组织水、暖、电设备供应路线,尽量使路线短接,减少不必要的能量损耗。
⑷后勤供应区用房应位于医院基地的下风向,与医疗区保持一定距离或路线互不交叉干扰,同时又应为医疗、医技区服务,联系方便。例如营养厨房应靠近住院部,最好有廊道连接以便送饭;锅炉房应距采暖用房近,以减少管道能耗;晒衣场与晒中药场地均应不受烟尘污染;停尸房宜设在基地下风向的隐蔽处,并避免干扰住院病人,有方便的路通院外。
⑸医院职工宿舍等生活用房,不宜设在医院基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