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配电所对建筑的要求及设备布置
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三级。
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配变电所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①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
②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
③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时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
④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
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配变电所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①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走道的门;
②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通向过道的门;
③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通向走道的门。
⑶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变压器室及配电装置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0.5m。
5.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6.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口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宜≥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7.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门应向低压配电室开启。
8.变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9.长度>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置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10.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措施。
11.地上配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配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宜≤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宜≤15℃。
12.变压器室和电容器室尽量避免西晒,控制室、值班室尽可能朝南。
13.变配电所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4.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15.值班室与高压配电室宜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门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通道。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16.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涂色,色别应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绞线可只标明相别。
17.高压配电装置距室内屋顶(除梁外)的距离≥0.8m,距梁底≥0.6m。
18.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19.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宽度,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表4.7.4中所列数值。
20.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