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㈢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电力负荷为三级负荷。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四、电压选择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而确定。
㈠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㈡多数大中型民用建筑以10kV电压供电,少数特大型民用建筑以35kV电压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