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市的组成要素及用地规划
(一)居住用地
1.定义、分类
承担居住功能和居住活动的场所,称之为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概况地归为下列四类:
(1)住宅用地。不同类型住宅所占用地,包括住宅基底和宅基周围所必要的用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3)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4)绿地。居住地区集中设置的公园,游园等公共性用地。
2.用地选择
居住用地选择要有良好的自然环境,注意与工业、就业区的关系,尽量依托现有城区,注意保护文物,留有发展余地。
(1)选择自然环境优良的地区。
(2)居住用地的选择应与城市总体布局结构及其就业区与商业中心等功能地域,协调相对关系。
(3) 居住用地的选择要十分注意用地自身及用地周边的环境污染影响;
(4) 居住用地的选择应有适宜的规模与用地形状,以合理地组织居住生活和经济有效的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等;
(5)在城市外围选择要结合房产市场的需求趋向,考虑建设的可行性和效益。
(6)居住用地的选择要考虑与现有城区的功能结构关系,利用旧城区公共设施、就业设施,有利于密切新区与旧区的关系,节省居住区建设的初期投资。
(7)居住用地的选择要注意留有余地,在居住用地与产业用地相配合一体安排时,要考虑相互发展的趋向与需要。
3.居住用地的组织与构成
以居住小区作为居住用地的构成单元,并由此形成多极的用地构成序列,即是一般由居住小区——居住区两级构成,在城市规模较大时,还可有若干居住区形成居住地区。而在居住小区以下,可以再分有若干居住组团或居住街坊,分级构成的模式。
4.形态与分布方式
居住用地的形态与分布方式,一般采用集中布置,成片紧凑地组织用地,自然条件受到限制时,可分散布置。一般市中心地区居住密度较高,边缘地区密度较低。
居住用地指标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规定,我国城市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0-32%,人均18-28m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