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燃气种类及安全措施
一、燃气种类: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
二、燃气管道
㈠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㈡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㈢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数须≥3次/小时。
㈣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㈤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
㈥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吊平顶内或管沟内。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4.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5.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
6.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㈦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出风道等地方。
㈧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㈨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㈩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十一)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
(十二)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25层以上建筑的用气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入管宜设快速切断阀;
2.管道上宜设自动切断阀、泄漏报警器、送排风系统等自动切断连锁装置;
3.25层以上建筑宜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压力控制装置,并宜有检修值班室。
(十三)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应≥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
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十四)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
(十五)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室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
2.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3.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4.软管不得穿墙、窗、门。
(十六)燃气管不应敷设在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