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城 市 用 地
城市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赋予一定用途与功能的土地的统称。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利用土地和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待开发利用的土地。
(一)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表5-2)
指标级别 |
用地指标(m2/人) |
指标级别 |
用地指标(m2/人) |
I II |
60.1~75 75.1~90(发展用地偏紧) |
III IV |
90.1~105(新建城市) 105.1~120(首都、经济特区) |
(二)城市用地的分类
城市用地按其所承担的城市功能,划分为不同的用途类型,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10大类分别是: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如表5-3 城市用地分类表
代码 |
用地名称 |
内容 |
说明 |
R |
居住用地 |
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分有一、二、三、四类居住用地 |
C |
公共设施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M |
工业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类 |
W |
仓锗用地 |
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铁路用地、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机场用地 |
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U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没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管道维修设施等用地 |
G |
绿 地 |
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
P |
特殊用地 |
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 |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
E |
水域和其他用地 |
水域、农村用地、闲置地、露天矿用地、自然风景区用地 |
指除以上九大类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用地 |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四大类主要用地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各类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4的规定
类别名称 |
用地指标(m2/人) |
类别名称 |
用地指标(m2/人) |
居住用地 |
18.0~28.0 |
道路广场用地 |
7.0~15.0 |
工业用地 |
10.0~25.0 |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
≥9.0 ≥7.0 |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四大类主要用地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各类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5的规定
类别名称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类别名称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居住用地 |
20~32 |
道路广场用地 |
8~15 |
工业用地 |
15~25 |
绿地, |
8~15 |
(三)城市用地评定分类
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需对城市用地作出适宜性区划,一般将之分为三类:
一类用地:是用地的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优越,能适应各项城市设施的建设需要,一般不需或只稍加工程措施即可用于建设的用地。
二类用地:是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改善条件后才能修建的用地。它对城市设施或工程项目的分布有一定的限制。
三类用地:是不适于修建的用地。现代工程技术几乎没有绝对难以修建的用地,所谓不适于修建的用地是指用地条件极差,必须付以特殊的工程技术措施后才能用作建设的用地,这取决于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水平。
用地类别的划分是需要按各地区的具体条件相对来拟定的,所以用地分类具有地方性和实用性,不同地区不能作质量类比。
例:
城市中居住用地所占建设用地比例为(A)
A 20-32%;B 15-25%;C 8-15%;D 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