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高度控制。
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㈠建筑层数
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⑴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低层住宅(1-3层);多层住宅(4-6层);中高层住宅(7-9层);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
⑵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⑶建筑高度>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㈡平均层数
指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
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
㈢极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以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以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但二者含义略有不同。
㈣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这一高度限制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最高处之间的高差。某些情况下,也有以绝对海拔高度作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有以下规定:
⑴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①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③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④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也应控制建筑高度。
⑵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以及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建筑控制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②在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的建筑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分别是: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且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