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内空间设计
(一)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 基求空间。住宅套型分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 (不包括阳台)分别不小于34、45、68m2。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及尺寸应尽可能有 位的布置;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 m2,单人卧室 6m2,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m2。
(三)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厅室内布置家 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面积不应大于10m2。
(四)厨房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小于4 m2,三、四类住宅不小于5m2。厨房应有直解采光和自然通风,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设备布置 ~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单面布置设备时厨房净宽不小于1. 5m,双面布置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四类住宅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卫生间面积,三件洁具时不小于3m2,两件洁具时不小于2~2.5 m2, 器时不小于1. 1m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六)新规范没有强调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意在使设计能有更大的灵活性。
(七)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栏杆设计应考虑防止人员及花盆等物体坠落的措施,如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净距不大于0.llm,栏杆净高一般不小于1. 05m、中高层及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小于1. 1m等。寒冷、严寒地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宜 体栏板;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台应设雨罩。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按照使用功能确定各空间位置及相互联系。厨房与起居室要有联系又适当隔离; 卫生间靠近卧室,又要考虑防潮、防噪声。厨卫结合,管道集中可节省技资,有利工业化。
(九)朝向和通风要求随地理条件而不同。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 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修订本)的 规定。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除严寒地区外,一般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 取遮阳措施;屋顶、西向外墙应隔热,房间窗地面积比:
居室、起居室(厅)、厨房~1 : 7
其他 ≥1 : 12
离地面高度低于0.5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 :
昼间不应大于50dB。夜间不应大于40dB。
住宅分户墙和楼板的计权空气声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十)套内使用面积计算规定: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户门内所有厅室、走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使用空间 的面积,不包括烟道、风道、管井面积以及墙体保温层所占面积。跃层住宅的套内楼梯按 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净高低于1. 2m处不计面积;净高 1. 2~2. 1 m处计一半面积;净高超过2.1m处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十一)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外墙外保温住宅建筑面积按保温层外表面计。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阳台面积按结构地板净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或 建筑面积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