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电梯
1.下列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一类建筑、塔式住宅、12层及其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
2.消防电梯台数:按主体最大楼层建筑面积计
≤1500m2时一台
≤4500m2时二台 >4500m2时三台
可与客梯或工作梯兼用。
3.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1)应设不小于6m2前室(住宅可不小于4. 5m2)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时不应小于 10m2(住宅可不小于6m2),设乙级防火门。
(2)底层应设直通室外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机房、井道与其他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因防火分隔。
(4)电梯内设电话及消防队专用操纵按钮,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四)消防给水及供电、报警、控制、防排烟等详见规范。
例:
1.26m高的百货大楼营业厅,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多少米(D)
A 12 B15 C25 D30
2.下列高层建筑哪一类可不设消防电梯(D)
A 高度超过32m的一类公共建筑 B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
C12层的单元住宅 D高度为30m的教学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