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一般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除外:
(1) 18层及其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 m2,且有一座防烟楼梯和电梯的塔式住宅。
(2) 18层及18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 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1.2m且为不燃烧墙体的单元住宅。超过18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 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防火分区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一类建筑1 .4倍和二类建筑的2. 1倍时,其间防火墙上的连通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高层塔式建筑设剪刀楼梯时,应设为防烟楼梯间,并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 时可共用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3.高层住宅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可有部分户门开向前室,但须采用乙级防火门。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5.安全疏散距离
(1)一般建筑双向疏散时40m,袋形走道时20m。
(2)教学楼、旅馆、展览建筑减至30m和15m。
(3)医院病房部分更减至24m和12m。
(4)建筑物内人员集中的大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内任一点到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不宜超 5m。
6.房间设一个门的条件:双向疏散时不超过60m2 ;走道尽端不超过75 m2,门净宽不小于1.4m。
7.疏散宽度计算
(1)每100人宽度不小于1m,底层外门按人数最多一层计。
(2)外门及走道的最小宽度:
门:住宅1. 1m,医院1. 3m,其他1. 2m。
走道:单面走道比外门大0.lm
双面走道比外门大0.2m
8.其他疏散要求与"普规"大致相同。
(二)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1.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范围:一类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以及塔式住宅。
2.防烟楼梯要求:
(1)入口处设前室(或凹廊、阳台)并须大于6m2,居住建筑大于4. 5m2;
(2)前室与楼梯间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3.封闭楼梯间设置范围:裙房和32m以下的二类建筑(不含单元式住宅)。
4.封闭楼梯间要求:
(1)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否则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3)底层可将走道和门厅包括进去,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防火措施与其他部分分隔开。
5.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
(1)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屋顶。
(2) 11层及其以下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
(3) 12~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4) 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6.通廊式住宅,不超过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
7.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且底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短距离内通 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螺旋梯和扇形踏步的使用受限制。楼梯间 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高层住宅有例外,见前文)
8.每座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小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否则宜在首层地下入口处设防火分隔。
9.室外楼梯可作辅助防烟楼梯,净宽不小于0.9m,斜度不大45,栏杆扶手高不小 于1. 1m。其余与"普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