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一、适用范围
(一)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含底层商店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三)地下人防及250m以上超高层除外
(四)建筑高度为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 房、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高层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一类高层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以及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3.高级、重要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者。
(二)二类高层
1.10~18层的普通住宅。
2.高度不超过50m的普通公建。
(三)耐火等级
1.一类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与高层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