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用建筑防火
(一)耐火等级、层数、长度、面积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长度为150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2500m2,层数不限(多层范围内) ,但托幼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2.设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扩大一倍。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 隔,如有困难,可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3.上下层连通时(如走马廊、自动扶梯开口)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计算。
4.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5.地下及半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500m2。
(二)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建筑的防火间距 为7m和9m。
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栋建筑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屋顶不设天 耐火极限不小于1h,防火间距可不低于3.5m。
3.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时,组内建筑间距可不低于4m
(三)安全疏散
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但可有以下例外: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且人数不大于50人时的单层公共建筑可设一个门。
(2) 2~3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 ;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2. 9层及9层以下的塔式住宅,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可设一个楼梯。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楼梯。
3.超过6层的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楼梯均应通至屋顶(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不限)。
4.观众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5.地下、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面积不大于50时,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面积不大于500m2时,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个全出口。多个防火分区时,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时,底层地下人口处应作防火分隔并有明显标志。
6.病房楼、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7.安全疏散距离(一、二级耐火、封闭楼梯间)
(1)双向疏散时:托幼25m,医疗、学校35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托幼、医疗20m。学校、其他22m。
(3)开敞外廊时增加5m,设自动喷淋时加25%。
(4)非封闭楼梯间时,双向疏散减5m,袋形走道减2m。
(5)楼梯底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 间不超过15m处。
(6)任何情况下,房间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时的规定最大疏散 距离。
12.疏散宽度
(1)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按通过人数0.6m/l00人计算,最小净宽 1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
(2)各类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规范规定的疏散宽度 指标计算确定。楼梯按每层人数计算总宽,底层外门按最大层人数计总宽。
(3)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 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宽度可为10rn。
(4)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门槛,宽度不应小于1. 4m,紧靠门口1. 4m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外开。室外疏散小巷宽不小于3m。
(四)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设置条件
1.锅炉总蒸发量不大于6t,单台不大于2t的锅炉房和总容量不大于1260kVA,单台不大于630kVA的变压器室可以附建,但必须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可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应靠外墙布置并对外开门,开口上方设宽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应设事故储油设施。
2.民用建筑内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贮藏问。
3.住宅底层商业网点与住宅间应作防火分隔,其安全出旧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五)消防车道
1.街区内应考虑消防车通行,其道路间距不大于160m。建筑物沿街长度>150m,或总 长>220m时,底层应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过门洞处宽高不小于4mX4m,门垛净距长不小于3.5m。
3.沿街建筑连通内院的人行道间距不大于80m(可以是楼梯间)。
4. >3000座的体育馆、>2000座的会堂、占地>3000m2的展览馆等宜设环形消防 车道。
5.封闭内院当短边>24m时宜设进院消防车道。
6.消防车道宽长不小于3.5m净高不小于4m。
7.环形消防车道与其他车道的连通长2处;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一般长 12mX 12m,大型消防车需15mX 15m。
例: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长度为(D)m
A 120 B140 C160 D150
2.一、二级耐火与三级耐火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A)m
A 7 B 8 C 9 D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