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常用标准规范简介
第一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基本规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
一类 使用年限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类 使用年限25年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三类 使用年限50年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四类 使用年限100年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1~3层为低层;
4~6层为多层;
7~9层为中高层;
10层~100m为高层;
100m以上一般称为超高层。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
共分为I、II、III、IV、V、VI、VII七个区。
(四)停车空间:
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健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五)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次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2.公共建筑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