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 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 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 小于3.5m;
第3.1.1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3条 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