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与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由于系统性和跨区域性,在一条城市道路上可能要同时敷设多条市政管 线。根据这些特点和规划管理的要求,在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之前,需要进行计划综合和管线综合工作,并对规划设计方案提出送审要求,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 审查。
(4)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与要求。
城市交通工程有市内交通、市域交通和与市内交通、市域交通相连接的对外交通。市政交通工程主要是指市内交通和市域交通。就工程而言,实际上就是城市道路〈地面道路、 高架路)、公路、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及其有关联的桥梁、立交、隧道、人行天桥等。市 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就是审查这些工程的具体设计方案是否依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协调
无论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是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方案、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常提出该项工程的建设需与有关部门协商 并取得协议,方可送审。但是,有的能取得协议,有的很难取得协议。有的取得的协议相互之间有矛盾,由于各自从方便管理出发,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要求,使得建设单位无所适 从,而且也不可能都解决。这时,就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协调结 果既能满足各个部门的基本要求,又使建设单位能够承受,同时还使建设方案比较理想。这 种协调工作非常重要,经过协调以后,一般都能使规划设计方案既经济又合理。所以规划设 计方案的修改除了正常的修改程序以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非常重要。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的调整与变更
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甚至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建设单位还有可能要求 调整和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这种情况大致发生在方案审定后没有及时进行建设,随着时阳 的推移,城市建设形势的发展,投资者情况的变化而引起的。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是不耐碰到的一个问题。
对于建设单位要求调整与变更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在 坚持城市规划基本原则下,根据规划管理的一定灵活性,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调整 尽可能照顾建设单位或者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是违背规划原则,土地利用也无兼容性可言的情况下,就不能迁就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