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八、消防联动控制对象
1.灭火设施
(1)消火栓灭火系统,其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卤代烷、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2.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等
6.火灾应急广播、火灾报警、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
九、火灾应急照明
火灾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2)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厅、游艺厅等场所;
4)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对于1)一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日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3)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十、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系统
(1)一类防火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防火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2)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讯、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结构体内,其保护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宜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弱电与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
(4)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24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