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用作析架时宜采用钢下弦;若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 15m ,对于方木不应大于 12m ,且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裂缝危害;
2 )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若必须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质天沟;
3 )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胶合木构件或胶合木结构;
4 )必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蛀;
5 )合理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6 )应保证木结构,特别是钢木析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7 )地震区设计木结构,在构造上应加强构件之间、结构与支撑物之间的连接,特别是刚度差别较大的两部分或两个构件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 2 )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瓦面宜加压砖或坐灰;山墙采用硬山;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 3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和 9 度地区设计木结构建筑,可根据需要采用隔震、消能设计。
( 4 )在结构的同一结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该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得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 5 )杆系结构中的木结构,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 50 % ;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 60 %。
( 6 )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得打孔或开设缺口。
( 7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 。
( 8 )析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析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 20mm 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都必须采用双螺帽。
( 9 )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 10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 《 规范 》 附录 D 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或新利用树种木材制作的木结构,必须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第 1~2 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