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 12,箍筋间距不宜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6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 14,箍筋间距不应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截面及配筋;
(2)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搓,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 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3)构造柱与因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体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下表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②当外纵墙开间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于4.2m。
注:①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
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墙的1/2高度处;
③室内外高差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③本表小砌块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