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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有几年有效期?

来源:考试网  [ 2018年10月25日 ]  【

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有几年有效期?

  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管几年?注册建筑师证书是有有效期的,那么有效期是几年呢?这是持证者必须了解的。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件不是终身的。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八年。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9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8年。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八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

  (五)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

  (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三)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五)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以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与注册建筑师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有关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换发新的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二)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五条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三)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该注册建筑师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七条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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