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第十九批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核,22人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条件(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名单上的人员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举报或反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编: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8924)。举报及反映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秘 书 处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