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3)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注意:抵押与质押最主要区别)
2、质押的分类
(1)动产质押
第一,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第三,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
第四,动产质押的设立(合同+交付)
①质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但此时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还未取得质权;
②只有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债权人才能成为质权人。
(2)权利质押
第一,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的担保。
第二,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有价证券)
②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③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④应收账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1)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物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3)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教材:“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有误,《物权法》未作此限制。)
2、行使前提
(1)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并且
(2)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五)定金
1、定金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订立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3、定金合同生效时间
(1)定金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此时定金合同不生效;
(2)只有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自交付时生效,同时定金也生效。
4、定金数额
(1)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超出部分不属于定金。
5、定金罚则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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