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1. 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内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
文件时间相应顺延;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进行专业工程设计时,如果设计文件中需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应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一般来说,各个设计阶段需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有以下几种:
(1) 方案设计阶段:1)规划部门的规划要点、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有的地区,如北京, 将其合并为规划意见书),确认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等;2)场地规划红线图,确定规划批准的建筑物占地范围;3)场地地形坐标图,确定建筑场地的地形坐标;4)设计任务书,提出设计条件、设计依据和设计总体要求。
(2) 初步设计阶段:除方案设计阶段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外,尚需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1)已批准的方案设计资料;2)场地工程勘察报告(初勘或详勘)。由勘察部门对场地地质、水文条件进行分析,提出试验报告,并对地基处理和基础选型提出建议;3)有关水、电、气、燃料等能源供应情况的资料;4)有关公用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的资料;5)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6)如工程设计项目属于技术改造或者扩建项目时,发包人还应提供企业生产现状的资料、原设计资料和对现状的检测资料。
(3) 施工图设计阶段:除初步设计阶段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外,尚需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1)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资料;2)场地工程勘察报告(详勘)。
同时,设计人应当根据发包人的设计进度要求,要求发包人明确其提供相关资料的时间,以避免因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及时而造成设计延误。实践中,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交资料和文件的时间一般容易忽视,往往不填写提交日期,一旦发生纠纷,违约方可能会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双方当喜人应对该条款引起足够重视。
2. 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尽管提供的某些资料不是发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和数据等,但就设计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发包人仍需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二)设计合同双方的职责
1. 发包人的责任
(1)提供必要的现场开展工作条件
由于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主要地点不是施工现场,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方便条件。发包人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工作、 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2)外部协调工作
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发包人和设计人必须共同保证施工图设计满足以下条件:
1) 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靠。
2) 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 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4) 不存在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响。
(3) 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4)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2. 设计人的责任
(1)保证设计质量
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是设计人的基本责任。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在投资限额内,鼓励设计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方案。但若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或安全,而又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负责设计的建(构)筑物需注明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 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需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均属于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追究设计人的责任。
(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1) 初步设计
①总体设计(大型工程)。
②方案设计。主要包括: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进行方案比选等工作。
③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完善选定的方案;分专业设计并汇总;编制说明与概算;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修正初步设计。
2) 技术设计
①提出技术设计计划。可能包括:工艺流程试验研究;特殊设备的研制;大型建(构)筑物关键部位的试验、研究;
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
③参加初步审查,并做必要修正。
3) 施工图设计
①建筑设计;
②结构设计;
③设备设计;
④专业设计的协调;
⑤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委托设计的工程中,如果有部分属于外商提供的设计,如大型设备采用外商供应的设备则需使用外商提供的制造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4) 配合施工的义务
1) 设计交底。设计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向施工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保证施工工艺达到设计预期的水平要求。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果在一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商定。
2) 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有义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如属于设计变更的范围 ,按照变更原因的责任确定费用负担责任。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3) 工程验收。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这些约定的工作可能涉及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
(5)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3. 设计费的支付
(1)定金的支付
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3 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的中期支付过程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抵作设计费或收回。
(2)合同价格
在现行体制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如果合同内约定的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3)支付管理原则
1)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报告、成果或阶段的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2) 设计人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发包人应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 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4)按设计阶段支付费用的百分比
1) 合同生效 3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此笔费用支付后,设计人可以自主 使用。
2) 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3 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
3) 施工图阶段,当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应依据约定的支付条件、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和时间,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剩余总设计费的50%。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4. 设计工作内容的变更
设计合同的变更,通常指设计人承接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改变。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设计人的工作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2) 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为了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3) 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原因。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 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4) 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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