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不可抗力事件
7.2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7.3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7.1 不可抗力事件(三不两类事件)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014年真题】根据《标准施工合同》,下列事件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是( )。 | |
|
【答案】D |
7.2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通知及减损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7.3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发包方承担的项目 |
承包方承担的项目 |
· 永久工程的损害 |
· 承包方人员伤亡损失 |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0年真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下列损失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包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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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
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索赔管理
8.1 承包人的索赔
8.2 可以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8.3 发包人的索赔
8.1 承包人的索赔(三步)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
■监理人处理索赔
■承包人是否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关注点】索赔要求(两通知)
项目 |
内容 |
索赔意向通知 |
·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
索赔通知书(报告) |
·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 |
【2014年真题】根据《标准施工合同》,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时效是(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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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
【典型例题】如果施工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商应在该项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日内向工程师提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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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
【2011年真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列关于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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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
【关注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不能再对施工期的事件索赔;
最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任期内的事件索赔。
【关注点】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典型例题】在施工索赔中,监理人作出的处理索赔的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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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
8.2 可以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表)
■不能延长工期的项目(五个)
■不能补偿费用的项目(两个)
■不能补偿利润的项目(八个)
【重点难点】不能延长工期的项目(五个)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
■物价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发包人原因试运行失败,承包人修复
■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可以延长工期的原则
第一,一定不是承包商的责任或原因;
第二,确实有时间上的延误。
【典型例题】根据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给予承包商延长合同工期的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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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E |
【重点难点】不能补偿费用的项目(两个,可顺延工期,但不补费用)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典型例题】根据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补偿的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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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
【重点难点】不能补偿利润的项目(八个)
■文物、化石
■不利的物质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物价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典型例题】根据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下列事件中,承包商索赔可获得利润补偿的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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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
8.3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对承包人的要求相同;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不能再对施工期间的事件索赔;
最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任期内的事件索赔。
9.违约责任
9.1 承包人违约的情况
9.2 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9.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9.4 发包人违约的情况
9.5 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9.6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9.1 承包人违约的情况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9.2 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9.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项目 |
内容 |
发包人进驻施工现场 |
·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
承包人已签订其他合同的转让 |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
【重点难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达不成一致,由监理人单独确定。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发包人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处理。
9.4 发包人违约的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5 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9.6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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