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1.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2.发包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3.按规定,工程师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不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要求时,则予以拒收.
4.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5.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经过工程检查检验合格后的工程,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影响了承包人施工的正常进行,如检查检验合格时,应由发包人支付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8.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9.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发包人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10.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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