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1、 发包人责任:
(1)、提供必要的现场开展工作条件;
(2)、外部协调工作:设计阶段成果完成后,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报审查(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审查)。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保证施工图设计满足以下条件:①、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靠;②、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强制性标准、规范;③、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④、不存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响。
3)、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4)、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2、 设计人的责任
1)、保证设计质量:若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或安全,而又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①、初步设计:总体设计、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②、③
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4)、配合施工的义务
5)、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3、 设计费支付
1)、定金的支付: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故没有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生效 3 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
2)、支付管理原则:
①、设计人提交报告,发包人及时支付约定费用;
②、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30%;
③、设计人提交最后一份施工图,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4、 设计工作内容的变更
1)、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2)、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5、 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①、延误支付:每延期支付 1 天,承担支付金额 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30天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工作;
②、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设计人为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回发包人的定价;已经开始工作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1/2设计费支付;超过一半时支付全款。
2)、设计人违约:
①、设计错误: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顺势,设计人除负责不就外应面授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②、设计人延误:每延误一天减收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③、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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