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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核心精华考点:第三章第二节施工招标程序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7月19日]  【

  8、开标

  1)、开标地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要求所有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2)、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办进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9、评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想招标人提交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择优的原则推荐1~3名候选人。

  10、 合同签订:

  1)、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收取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

  3)、中标人不能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双方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11、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重新招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①、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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