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5]2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中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的要求,请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过程中,不得指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中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我司将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进一步修订,另行颁布施行。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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