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N工作的费用补偿=16元/m3×32万立方米=512万元。
(3)由于第5个月后才能开始N工作的施工,要求补偿5个月的机械闲置费=5月×1万元/(月?台)×1台=5万元
问题:
1.请对以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4个事件进行合同责任分析。
2.根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应给承包单位顺延的工期是多少?说明理由。
3.确定应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并说明理由。
4.分析承包单位应获得工期提前奖励还是承担拖延工期违约赔偿责任,并计算其金额。
【答案】:
1.(1)对于事件1,新增工作N属变更事项,为建设单位责任,应延长总工期和补偿费用。
(2)对于事件2,F工作等待变更图纸属建设单位责任。
(3)对于事件3,G工作施工过程中因降雨而停止1个月,其中0.5个月属于有经验承包单位不能合理预见的,另外0.5个月属承包单位应承担的风险。
(4)对于事件4,分包商施工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因此,分包商施工质量导致的损害
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
2.(1)由于工作N、F、G进度拖后属于可顺延工期的情况,因此,考虑事件1~3后形成的网络计划如图5—2所示:
(2)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总工期为14个月。而合同工期应为承包单位投标书中承诺的13个月。因此,应给承包单位顺延工期1个月。
3.应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计算如下:
工程量清单中计划土方为16+16=32(万立方米),新增土方工程量为32万立方米;应按原单价计算的新增工程量为32×25%=8(万立方米);补偿土方工程款为8万立方米×16元/m3+(32-8)万立方米×14元/m3=464万元;由于是租用机械开挖,A、C两项土方工程按计划完成,N工作可另行租用机械,不存在机械闲置问题,因此,机械闲置费不予补偿。补偿承包单位的总费用为464万元。
4.承包单位应承担超过合同工期的违约责任。拖延工期赔偿费为8000万元×0.001/天×30天=240万元,小于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限额一8000万元×0.1=800万元。故拖延工期赔偿费为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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