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首先监理方的做法不恰当,延期3天才发开工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承包方的行为也不规范,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本例中,监理方迟发开工令的时间是可以补偿的,工期是可以顺延的。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不予支持,工期不能顺延。开工令迟发3天和承包方机械故障要求停工7天的时间重合,因此,不发生经济补偿问题,也不存在工期顺延问题。
2.监理工程师对于要求基础施工分包可以允许,但部分主体工程分包是不能同意的。
根据有关法规对工程分包的规定,其要点有:
(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主体工程不能分包,主要工程量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出去。
(3)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提请监理工程审查其资质与能力,审查同意后方允许分包人进场施工。
(4)工程分包不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分包款应由承包人支付。
3.承包单位的做法不正确。因为工程分包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图纸份数是由业主免费提供的。而施工承包单位要求额外多提供的2套图纸费用则应由承包人支付。由于业主延迟提交图纸而使施工延误了一周,监理工程师应同意按实际影响工期的天数给承包方延长工期并补偿由此导致承包方窝工的经济损失。
5.监理不能同意其索赔要求。因为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或不减轻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6.承包方的做法正确,符合一般合同规定的预付款管理程序。因为一般合同规定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可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本例承包人在预付时间未收到后的第8天发出书面要求的通知符合规定。在开工后第10天承包方停止施工,也符合一般合同规定在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后7天(相当于开工后第8天)仍未见预付时可以停止施工的规定以及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贷款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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