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市政府投资的一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招标项目估算价为5000万元,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用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事件2: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事件3: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3人、招标人代表1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组成。
事件4: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过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事件3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改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理由:该建设工程项目为政府投资的,应该进行公开招标。(2)不妥之处: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2.事件2、事件3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理由:投标保证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不妥之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包括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3.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降价要求。理由: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招标人不得提出降价要求。(2)不妥之处: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理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3)不妥之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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