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综合办公楼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委托某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桩基础工程分包给一家专业施工单位。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在设计交底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事件2: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了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并提出审查意见,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
事件3:工程定位放线时,总监理工程师指派测量监理员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测量控制点。
事件4:分包单位在桩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工程结算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了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签字同意进行结算。
事件:5:在进行工程进度控制工作时,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和技术文件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核。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做法。
2.指出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总监理工程师对事件3的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写出正确做法。
4.指出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事件5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订度控制方案的依据是否正确?若不正确请改正。
参考答案:
1.(1)不妥之处:在设计交底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员熟悉设计文件。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 (2)不妥之处: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正确做法: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理由:不需要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3.总监理工程师对事件3的处理不正确。理由: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测量控制点不属于监理员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以上工作。
4.(1)不妥之处:分包单位在桩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工程结算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理由:分包单位不能直接将工程结算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向监理单位报送。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了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签字同意进行结算。理由:监理单位不能直接审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应退回分包单位的申请,签发监理通知,督促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5.事件5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制订进度控制方案的依据不正确。正确做法: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和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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