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额为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承包合同规定: (1)主要材料及构配件金额占合同总额的62.5%; (2)预付备料款额度为15%,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 (3)工程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业主在最后一个月扣除; (4)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由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见表4-13。
【问题】
1.承包人在基础分部工程完工并经确认质量合格后第8天,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基础分部工程付款的通知,一周后仍然没有收到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2.有关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总额应如何控制?
3.本例的工程预付款和起扣点是多少?
4.1~8月及其他各月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参考答案:
1.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107号文”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W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承包商可与业主协商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W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如果无法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535%,其余5%为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3.本例的工程预付款金额=1000 ×15%=150(万元)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计算:1000-150÷62.5%=760(万元)
4.1~8月及其他各月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 1~8月完成440万元;9月完成160万元,累计完成600万元;10月完成170万元,累计完成770万元,760万元,因此,应从10月份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
(1) 1~8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440万元。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为:440万元。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440万元。
(2)9月份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WO万元。 9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60万元。
(3)10月份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170万元。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70万元。 10月份应扣回工程预付备料款金额为:(770-760)×62.5%=6.25(万元) 10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70-6.25=163.75(万元)
(4)11月份实际完成的建安程量130万元。 11月份应扣问工程预付备料款金额为:130×62.5%=81.25(万元) 11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30-81.25=48.75(万元)
(5)12月份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100万元。 12月份应扣除保修金为:1000×3%=30(万元) 12月份应扣回工程预付备料款金额为:100×62.5%=62.5(万元) 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00-30-62.5=7.5(万元) 累计扣回工程预付备料款金额为:6.25+81.25+62.5=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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